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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SHAANX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SHAANXIIFFA)。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陕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85号614室。邮编710004。网址:http://www.sxifa.org.cn:8083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管理。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对国内外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和建议。
三、了解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和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监督检查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正常经营秩序。
五、配合主管部门积极推行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操作规范及服务质量要求并进行监督指导,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六、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组织的关系,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全国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国内会议,与各国、地区和国家及各省市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八、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和出版物。
九、开办服务性实体,从事有偿服务,为本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
十、负责组织本行业业务人员资格培训,代本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并举办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本行业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十二、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货代业务经营活动
十三、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会员企业和客户信息,通过互联网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第二、和三、四中之一,方可加入: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丰富的国际货运代理专业知识或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个人;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经营代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接受协会制定的统一单证,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如实向协会提供相关资料及统计数据;
四、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与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登报除名;对于违反国际货运管理法规的货代企业,则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和会员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4年改选1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会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二、四两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二、在国际货代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会员费起始标准如下:
(1)一般会员:3000元RMB/年
(2)理事单位:4000元RMB/年
(3)常务理事:5000元RMB/年
(4)副 会 长:12000元RMB/年
(5)会 长:15000元RMB/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